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在談到《招標投標法》時,紛紛指出,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用和濫用,嚴重擾亂市場、阻礙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最終導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局面,違背國家質量強國、品牌興國及“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優質優價”和“供給側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徐強:建議修改《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用和濫用,嚴重擾亂市場、阻礙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沈陽鼓風機集團齒輪壓縮機有限公司生產副經理徐強提出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促使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則采取偷工減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價索賠等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拒不交貨等手段威脅招標人增加費用。”為此徐強建議,對于惡意低價投標較為明顯的行業,應根據目前市場整體行情,結合相關的政府文件及有關專家的經驗,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制定招標成本指導價,嚴格規定投標報價應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后,還低于平均投標價一定比例的,視為低于成本價,以此作為整個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依據。
沈健:最低價中標辦法遭到錯用和濫用
政協委員沈健指出,招標投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在產生積極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我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用的評標方法主要分為兩類: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然而,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卻沒有明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也沒有界定“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具體情形和標準,這就導致部分應當進行技術、商務和價格綜合評審的招標項目,為了謀取最大限度的節資率,錯用和濫用了最低價中標辦法,在適用時忽視了“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一律以低價為標準來衡量所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即使發現投標人報價過低,也未能啟動價格認定程序,造成低價中標。
蔣錫培:規范招投標法,改善商業環境
兩會召開前夕,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蔣錫培,經過深入調研寫就了“規范招投標法”的建議,為了讓建議更加完善,他還在行業內的朋友圈征詢大家的看法,以期反映更多人的呼聲。
蔣錫培建議,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取消產品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建議采用“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其中對具有技術和品牌含量的產品招標評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標價中標;完善和細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條款設置。
其次,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對于惡意低價投標較為明顯的行業,根據目前市場整體行情,結合相關的政府文件及有關專家的經驗,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制定招標成本指導價,嚴格規定投標報價應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后,還低于平均投標價一定比例的,視為低于成本價,以此作為整個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依據。
第三,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當前,由于供求關系失衡,投標人產能嚴重過剩,在招標過程中,應當要嚴把市場準入關,健全市場清出機制,對于有掛靠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串通投標、虛假投標等行為的投標人,以及對于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同時建議對那些資質好、講信譽的誠信單位應給予優先支持,從而促使行業良性發展,社會健康發展,實現偉大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