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曾為建筑業內資深人士的人大代表呼吁取消“低價中標”,并建議采用“經評審的平均價中標法”。對于“最低價中標”的質疑,這已經不新鮮了,最低價中標的是與非,不能粗暴地給出定論,而是需要更為理性、科學地分析。
一、呼吁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觀點
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用和濫用,嚴重擾亂市場、阻礙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最終導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局面,違背國家質量強國、品牌興國及"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優質優價"和"供給側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促使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則采取偷工減料、高價索賠等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脅招標人增加費用,從而獲得額外盈利,這些做法對合同履行中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安全生產以及工期進度均會帶來了巨大隱患,同時也將造成大量經濟矛盾,拖欠工人工資、拖欠合同價款等糾紛的不斷發生,必將影響社會穩定。
對于生產制造和施工行業,最低價中標辦法的錯誤使用也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由于價格惡意競爭,投標人在正常報價的情況下無法中標,使一些大型規范企業喪失交易機會,或者低價中標后無利可圖,只得大幅削減技術裝備和產品研發方面的資金投入,致使企業缺乏發展后勁,無法提高自身創新能力。用工方面,為了壓縮成本,企業將降低用人標準,減少員工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投入,影響員工素質的提高,最終使企業發展停滯,所在行業陷入惡性競爭、市場秩序癌變且無法自拔的泥潭,經濟和社會發展也不可持續。
提出建議如下: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取消產品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建議采用"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其中技術、服務和品牌的評分占比不低于50%。
2.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對于惡意低價投標較為明顯的行業,根據目前市場整體行情,結合相關的政府文件及有關專家的經驗,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制定招標成本指導價,嚴格規定投標報價應去掉最低價和最高價后,還低于平均投標價一定比例的,視為低于成本價,以此作為整個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依據。
3.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對于有掛靠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串通投標、虛假投標、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投標人,以及對于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同時建議對那些資質好、講信譽的誠信單位應給予優先支持。
二、最低價中標的真相
“最低價中標”是一個非法定的說法。對評標方法的定義進行整理會發現人們所稱的“最低價中標”應該是指12號令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及政府采購的“最低評標價法”。
1.《招標投標法》釋義
說明:此最低評標價法對于技術、商務進行評議,折算成貨幣。與報價一起最終匯總為最低評標價。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最低評標價法是一個概念。
第四十條釋義:評標的方法,是運用評標標準評審、比較投標的具體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種方法:
(1)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的每一投標不同方面的貨幣數額,然后將那些數額與投標價格放在一起來比較。估值后價格(即“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可作為中選投標。
(2)打分法。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的每一投標不同方面的相對權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標即為最佳的投標,可作為中選投標。
(3)合理最低投標價法。即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即可作為中選投標。
在這三種評標方法中。前兩種可統稱為“綜合評標法”。
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
說明:此為國內貨物、工程的招標中所采用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也即文章標題所述的“最低價中標“方法。實際操作中一般對商務、技術不再進行評議打分,只要評議合格,最終按有效報價直接進行排名。(雖然商務價格可以調整,但一般僅調整商務中交貨期或者付款條件的貨幣折算,現實項目中這類條款差別不能體現,所以一般也不調整)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一條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條例》
說明:此兩種方法其實均是1所稱的綜合評標法。或者是2所稱的綜合評估法。
第二十條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投標滿足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價格評價因素和方法進行評價,確定各投標人的評標價格,并按投標人評標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法,是指在投標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因素和方法對投標進行綜合評價后,按投標人綜合評價的結果由優到劣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說明:此方法不再進行商務、技術評議打分,直接按有效報價高低排序。
五十一條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5.《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說明:此法在不進行技術、商務打分評議的前提下,按價格得分方法進行排序。價格得分一般用二次平均來計算基準價(可自由定義,不用價格最低為基準)。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財務能力、技術能力、業績及信譽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對評標價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在實際招標中,采用何種評標方法應據項目特點來定,其實無論是12號令,還是政府采購,都對“最低價法”的適用范圍做了說明:一般適用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或通用性服務。若采購人認為項目需要考慮技術和商務因素,則可采用綜合評估法。
不顧“最低價中標”的適應情境,隨意擴大它的使用范圍,然后又譴責它造成惡果,這“最低價中標”難道不是躺著中槍嗎?
當然,若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價格分計算放開,即允許采購人自行定義價格計算方法,如采用公路施工的二次平均價或平均價等來做為基準價,將這個權利交給采購人自行負責,不失為一個好的建議。
還有,對于“最低價中標”的項目,密切跟蹤并公開實際履約情況以及工程決算和結算價格,建立統一、公開、共享的市場主體信用數據庫,也是減少這種評標方法所致不利因素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