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結構復雜的大型建設項目愈來愈多,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可以滿足因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大、綜合條件要求高或者為了優勢互補提高競爭力等因素。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聯合體的組成、投標的資質要求、責任承擔等做了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但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本文根據實踐案例,從理論與實務角度對聯合體投標人與相關方借口關系進行探討。
一、法律上對聯合體的界定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建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SPAN>
二、聯合體的核心特征
1.聯合體的組成方式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睆姆蓷l款上分析,聯合體是根據招標項目的資質要求,投標單位根據資質、技術實力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組成的聯合體,其行為屬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為,法律也沒有賦予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的權利,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
2.法律上對資質的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在投標過程中,聯合體中資質較低的一方借用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的名義取得中標人資格,造成中標后不能保證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現象的發生。從一定意義上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投標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標聯合體,爭取投標成功。
3.聯合體的組織形式
聯合體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臨時性組織,在招投標過程中,所有聯合體各方將以聯合體協議方式組成一個投標人進行投標,而不能以其中任何一個法人組織名義進行投標活動。在評標、定標之后,如果聯合體投標人未中標,則按照聯合體協議約定條款項目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投標人中標,則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并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解散。
三、聯合體各成員方權利義務關系
1.牽頭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大型建設項目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可接收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資質要求,投標單位通過磋商,確定實力較強的一方單位作為聯合體牽頭單位,負責項目投標的接口等工作。牽頭單位的權利與義務實踐中沒有統一的標準,法律也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主要是根據各方的優勢,通過聯合體協議來明確,在項目中標后承攬實踐中,時而發生因牽頭單位的身份、職責界定不清而產生糾紛。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牽頭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盡可能在聯合體協議中做出明確的列舉規定,確定權限范圍、授權方式、代理時間等內容以及越權行為的責任。
牽頭單位的主要權利是根據聯合體其他方的授權,全面負責整個項目的接口管理、項目進度管理、項目收益分配等權利。其中接口管理權的行使可能通過幾種方式,如牽頭單位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其他各方直接行使接口與管理權,或者通過成立專門的接口管理機構而行使;項目進度管理權既包括與招標人的溝通與協調進度安排,也包括與聯合體內部各方的進度管理;項目收益分配權是指牽頭單位因其承擔的接口管理、項目進度管理、項目收益分配、溝通與協調等工作而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應得到的相應收益。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牽頭單位的主要義務是對聯合體內部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和對外代表的義務。對所投標的工程項目對招標人負主要責任;負擔前期投標工作中全部或部分的費用支出,與此同時對其他方的授權謹慎從事代表事務。
2.其他參與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根據聯合體協議約定,聯合體其他成員方也應承擔承攬項目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權利包括:損失追償權、知情權、監督權、信息共享權、收益權、參與項目管理權等。主要義務包括:按期、按質完成所負責的項目任務、及時向主體單位及其他各方通報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進展和實施情況、支持和配合投標聯合體各方的工作、遵守聯合體協議規定的管理制度及議事規則、服從主體單位或組織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和合理調配的義務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約定承擔責任和風險。
四、聯合體各方與招標人之間的關系和責任
聯合體各方根據聯合體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招標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即如果聯合體違約,招標人可以要求聯合體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且各方均不得以其內部協議的約定對抗招標人。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法律性質決定了聯合體各方對招標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于聯合體各方增強責任感,既要依據聯合體內部協議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又要相互監督協調,保證整體工程項目達到設計要求。對于招標人而言,一旦招標的工程項目出現應由聯合體承擔責任的問題,他可以選擇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多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五、聯合體各方之間的內部關系和責任
聯合體各方是由聯合體協議聯結在一起的合伙合同關系,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協議為依據,按照協議的約定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是在中標之前,聯合體各成員間有一個標前的協議,這個協議主要是意向性的,充分體現出原則性就可以了,中標以后,聯合體成員間要簽訂詳細的聯合體協議書,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及處理原則一并寫明。聯合體內部事務均以聯合體協議加以解決,如果聯合體一方對從招標人處取得的利益超過聯合體協議約定的他方應得的利益,則該方有義務向聯合體他方返還;如果聯合體一方對招標人履行的義務超過聯合體協議約定的他方應負的義務,則該方有權向聯合體他方追償。
馬俊杰(單位:中廣核服務集團有限公司)